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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分由于人员不同,种类各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处罚同属行政制裁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
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3、制裁的对象不同;
4、制裁的形式不同;
5、救济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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