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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探视权经典案例

孩子探视权经典案例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但是不幸的家庭就有不同的不幸之处。从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总结幸福的经验,从不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分析不幸福的原因,让不幸的家庭变成幸福的家庭。
2024-02-20 16:00:29 已帮助52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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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探视权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中止


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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