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婚姻家庭法规专题 > 婚姻法二第十条

婚姻法二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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