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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发生溯及既往效力的是

法不溯及既往,《劳动法》一直是用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起施行的那一部,并没有最新出台。


只是有一部《劳动合同法》通过,现予公布,起施行。这部《劳动合同法》是对原有劳动法的完善和补充。


06年签订的合同,要分两步,08年以前的就只能依据《劳动法》,08年以后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来维权。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不溯及既往,对于2008年之前的事项,当时没有规定的,而后《劳动合同法》有新规定的,不可以溯及2008年之前部分。 例如,2008年之前关于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该类补偿金年限时要以2008年为分界线。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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