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事务专题 > 合同法规专题 >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概念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概念

1.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行使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   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   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最新修订:2024-02-2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