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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认定

根据刑法第304条之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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