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作案工具的杀伤力与危及人命的关系。
2.从打击部位分析是否是致命的要害部位,是否足以直接造成人的死亡后果。
3.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否有节制。并且,主动停止了伤害行为。
4.在被害人失去逃跑或反抗能力时,被告人是否存在主动放弃能够继续进行的伤害行为或者直接索命。
5.在两位被害人的生命体征未达到或未出现死亡的迹象,。
6..从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危害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7.被告人是一时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而不是事前有预谋的。
8.指控为故意杀人,与逻辑不符,存在诸多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