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只有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款,而普通发票则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款。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虽自己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但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代开。也就是说,无论供应商的纳税主体资格如何,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尽管如此,实务中,还是会经常遇到供应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因此,为保证顺利实现抵扣进项税款,企业事先在合同中明确开具发票的类型:
1、供应商须承诺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明确发票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票抬头、税率、金额等。
3、明确违约责任条款,若供应商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而导致无法抵扣的,应承担重新开具发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