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情形应属遗赠。
那么孙子在受遗赠后的法定期间内要接受遗赠,这样才能合法得到该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有些冲突。
二十五条规定接受的起始时间是“知道受遗赠”之日起算,而《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本条把接受的时间扩大为“继承开始后”,也就是受遗赠人即使没有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表示也可以在“继承开始后”作出意思表示。
这一规定对保护受遗赠人的利益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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