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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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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训学校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属于非盈利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是教育局或劳动局,发证部门是民政局,免税,所以冠名“学校”又采取“股份制”的,在现行法律上并不认可。

3、即使是按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名称不采用“学校”二字,股东的股份与职工工资也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4、即使是在教育局或劳动局获得批准,由民政局发证创办的“股份”制学校,股东投入的资金份额按照规定也是不可以撤回或转让的。一旦发生重要债务赔偿事件,如学生食堂、宿舍等经常出现的各种大小事件,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需承担赔偿责任,领导则负个人责任,但与股东的股份、工资多少毫无关系。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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