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
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权转让模式的好处在于: 1.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
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
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
上市公司30%以上
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目前中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
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
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股权转让价格定制原则股权转让价格[1]并不等于
注册资金或实际
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
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
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