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内迁移、市外准入条件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二)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
符合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四)
购房入户 (五)
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六)随军
家属入户 (七)复员、退伍、
转业军人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九)
收养小孩入户 (十)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
假释、
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
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十三)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十四)上述市外准入条件中,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
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