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
法人代表是
公司章程要载明的事项,公司股东大会有权
修改公司章程。一、法人代表是公司的对外的意思表达机关,并不是公司最高的权利机关。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如果股东大会要
变更法人代表,原法人代表是否到场,不影响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二)
公司经营范围;(三)
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
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
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二、按《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
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