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离婚专题 > 民政局离婚程序是什么

民政局离婚程序是什么

民政局离婚程序是: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询问双方的离婚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进行审查;

6.等三十天离婚冷静期过了之后,双方当事人一起去婚姻登记机构领离婚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新修订:2024-03-04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