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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特征

最高额抵押抵押担保方式中的特殊的一种,其是为了实现交易而向债权人做出的一种特殊保证。最高额抵押合同也和其他担保合同一样是为主合同服务,属于从合同。但因其特殊性,其本身也存在和一般担保合同的显著区别: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具有相对的前致性。


其他担保合同是先有主合同,才会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订立担保合同。而对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则不同,根据前面论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为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所以说该从合同的形成一般情况下早于主合同,并且一个从合同服务于多个主合同。当然如果经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物权法》第203条第二款),所以这里我用了“一般”。


(二)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相对独立性


最高额抵押合同在决算前,所担保的一系列债权中的单个债权发生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但同时要看到,最高额抵押权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在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届满(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独立性,但是,一旦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最高额抵押则变为从属于一个特定债权额的担保物权,与普通的抵押相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被担保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这是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最大区别所在。一般抵押往往是在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后,为该特定债权设定的担保,也就是说,被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明确的特定性,而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约定的一定期间内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设定,这些债权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永远成立不了,什么时间成立也不确定,并且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即便成立,其总额也处于不停的增减变动之中,具有很明显的不确定性,只有在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才能特定化为一个具体的数字。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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