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慎重使用
强制措施。对于在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或其他资产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
逮捕措施;对于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理的业务员、辅助人员,可以视情况不采取逮捕措施。 2、对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
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
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
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
羁押强制措施。 3、向社会公众
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
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以折抵本金。 4、对于进入
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集资
犯罪案件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严格按照有关
法规,本着公开、透明、按比例原则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对经查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案件无关的,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予以解除返还款
物证明清单应随卷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