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不能只让贷款人履行义务,而不让其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不过要注意,若贷款人不能按照约定准时的偿还贷款的话,那么银行方面是可以对贷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或担保物依法进行拍卖,之后对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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