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的处理方法:如果是民
商事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而不能够直接去法院提
起诉讼的。如果对方已经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可以到
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也可以直接去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我国实行的是或裁或诉原则,也就是说
仲裁和诉讼是两个相互排斥的
争议解决方式,一旦选择了仲裁,那么对于仲裁做出的判定必须服从,不得再
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机构再
申请仲裁,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度。 但是,如果有确凿的
证据可以证明仲裁庭的
仲裁程序有误,或者
仲裁员有
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结果,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法律规定: 根据《
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