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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能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哪些情形能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需要到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在对涉外仲裁案作出了裁决之后,需要严格按照涉外仲裁执行。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2024-02-19 17:20:48 已帮助24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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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能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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