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你的描述,我判断这是
死亡赔偿金,他具有以下性质: ⒈死亡赔偿金是死因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金钱。此种赔偿是以生命权侵害为原因的赔偿,不以填补受害人丧失之生命为目的,即该赔偿不是对生命权损失的赔偿(生命权无法通过赔偿救济) ,而是以填补死亡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害为目的,是对其他受损利益的救济。因此,行为人基于民事主体死亡而给付的赔偿属于死因赔偿。 事实上,当某一具体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受到侵害时,与其相关的各种利益都可能受到损害。而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所有利益损失的救济。侵权
民事责任通常只是对绝对权侵害时承担的责任,如对人身权和所有权的侵害等。而对如合同权利等相对权来说,因只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产生,所以,一般只有与主体有相对权法律关系的人才可能造成相对权损害,第三人对他人的债权并无法定义务。基于该原理,如果对死者享有债权,则因主体死亡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债权人只能通过执行死者的遗产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不能向造成
债务人死亡的
侵权行为人主张赔偿。生命权受到侵害的人如果是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则该企业的权利也会受到损害,但基于法人本身的特性,法律一般并不认为该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自然人死亡后,基于近亲属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其人格要素对其遗属(配偶、父母、子女等) 仍然发生影响,并构成其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所以,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原告身份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