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虚假诉讼可能承担哪些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由上述法条规定可以知道当事人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捏造的事实,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妨害司法秩序,属于虚假诉讼的表现,因此一定要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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