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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减刑 假释

不是所有被关押的受贿人员就不能减刑假释。只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分子才实行终身监禁。犯贪污罪或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第九次修正案)》中作出该规定,只针对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两种罪行,是我国立法上的一次重大调整,是对贪污受贿行为的最严厉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达到震慑作用。《刑法》第283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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