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
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
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为
管辖地。在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 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
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以上内容就是工程纠纷中法院管辖如何选择,希望您能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