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对
死刑案件复核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核准死刑。原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时,则裁定核准死刑并由院长签署
执行死刑的命令; (2)发回重新审判。经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
证据不足的,则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
改判或发回原
一审或
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经审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则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直接改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
判处死刑的,还应当按
死刑复核程序报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