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
抚养权归属案件的判决原则,是以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以及其它具备争夺抚养权的未成年人近亲属哪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并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父母的一方是否已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一方已做绝育手术而另一方尚可再孕或再育等个人情况作出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及人性化的考虑其父母双方的特殊情况的判决。 2、民法通则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第一
监护权人是其父母,这一点是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所无法比拟的。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姐、愿意承担监护义务的其他近亲属或朋友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担任
监护人。以上就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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