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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可以理解,带有拓展训练性质的员工免费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应当按规定由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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