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有可追加分配财产时,债权人可积极联系管理人,向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推动管理人启动财产追回程序,以实现自身债权的追偿。
(二)若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且无法定可追回财产情形,债权人应接受债务人依法免责的结果,停止追偿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