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
假想防卫案件一般属于
防卫过当,假想防卫应当按照造成伤害后果承担
刑事责任。
(1)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
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
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