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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捕决定不服申诉书

不服批捕决定申诉是合法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申诉,是指对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如果荣成市检察院是以没有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因不是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因此不属于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这种情况,当事人对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由正在办理案件的机关或部门进行审查,但不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办理。

如果检察院因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批准逮捕的,作为被害人可以到检察院申诉。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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