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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负刑事责任特殊情况

应当负刑事责任特殊情况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04 09:37:18 已帮助26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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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综上所述,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都有相关规定,我国刑法明确十六周岁是一个界限,不满十六周岁犯罪的,除非是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否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这个阶段犯罪的,法院应该按照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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