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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来的专利申请优先权

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行使: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
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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