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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

结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实质要件:
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③必须一夫一妻制。
形式条件:结婚行为是形式条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方可有效。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根据《婚姻法》第5条、第6条的规定:
结婚的法定条件是: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二)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三)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同时在第7条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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