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具体来讲,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
四是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上述四类事项不具有效力,已经执行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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