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认缴股权时,法院要及时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保障他们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二)其他股东若想行使优先购买权,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否则视为放弃。
(三)股权受让人通过强制执行拿到股权后,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继受原股东的出资义务并足额缴纳出资。
(四)若认缴股权存在权属争议或被依法冻结等限制转让情形,不能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