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同居专题 > 法律上事实婚姻的认定

法律上事实婚姻的认定

事实婚姻关系是国家有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承认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效力的一种婚姻关系。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为:
1、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起诉离婚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起诉离婚时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之后至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同居时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之后,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最新修订:2024-02-2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