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通常,公司股东遵循“有限责任”原则,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保障了股东投资风险的可控性。
(2)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要求股东必须足额出资,否则将面临法律后果。
(3)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股东不当行为的约束。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混淆公司和个人财产。
提醒:
股东应如实出资、规范经营,避免滥用权利。不同情况对应的责任承担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