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都同意离婚,应提前签订好书面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二)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
(三)在三十天冷静期内,双方要谨慎考虑,若任何一方反悔,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撤回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