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否认欠条是自己所写的案件里,举证责任的分配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作为主张债权的一方,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原告得拿出欠条当作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就包括证明欠条是怎么形成的,借款是怎么交付的,以此来证明这个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存在且合法有效的。
要是被告否认欠条是自己写的,这其实就是提出了一个反驳主张。这时候,被告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被告可以拿出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像提供同一时期自己的笔迹样本,或者申请做笔迹鉴定。
如果被告提出了笔迹鉴定申请,法院也同意做鉴定,那么鉴定费一般先由被告垫付。要是鉴定结果显示欠条确实是被告写的,那鉴定费用最后可能就得由被告自己承担;要是鉴定结果支持了被告的说法,鉴定费用可能就由原告来承担。
简单来说,原告要先对债权债务关系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对自己的反驳主张也得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最后,法院会根据双方举证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