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中的业务招待费,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凭借职务之便,把本单位的业务招待费非法据为己有。
通常情况下,倘若业务招待费是依据单位规定用于正常的业务接待活动,并且有相应的报销凭证以及审批手续,那就不属于职务侵占。
然而,要是以业务招待费为借口,
虚报费用数额,亦或是把业务招待费用于个人消费等与业务接待无关的方面,并且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就有构成职务侵占的可能。
比如,把用于业务招待的费用发票拿来报销自己的私人消费支出,或者故意提升业务招待费用的标准,将超出的部分占为己有等行为,都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具体情形需依据实际
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