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部分减免债务等,以缓解公司的还款压力。
(二)若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公司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资不抵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清偿完毕后公司主体资格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