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会因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
对于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而显失公平、受欺诈的当事人,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当事人受到胁迫,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另外,还有一个最长除斥期间,即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就会消灭。这个“五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当事人是否知晓撤销事由,只要在这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没了。
鉴于此,当事人如果要主张撤销权,就得留意这些不同的期限要求。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这样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然一旦期限届满,就会丧失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