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
聚众赌博所涉及的金额只是在
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并非是唯一的评判标准。
通常来讲,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所说的“聚众赌博”:其一,组织 3 人及以上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及以上;其二,组织 3 人及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及以上;其三,组织 3 人及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及以上。
然而,如果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比如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赌博,致使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况,即便金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有被
判刑的可能。并且,不同的地区可能会依据当地的实际状况,在法定的范围内存在具体的量刑细则方面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