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得利人将所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受损失的人应先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交易凭证、沟通记录等,以证明自身损失和得利人及第三人的不当行为。
(二)受损失的人可以先与得利人沟通协商,要求其赔偿损失。若得利人拒绝,可进一步与第三人联系,请求其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三)若协商不成,受损失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