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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做伤情鉴定算不算妨碍公务行为

通常来讲,拒绝进行伤情鉴定不一定就会直接构成妨碍公务行为。
在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里,伤情鉴定对案件的处理有着重要作用。
要是因为合理原因而拒绝,像对鉴定机构的公正性存在疑虑并且有一定依据,自身由于特殊的身体或精神状况确实无法配合等情况,就不应该轻易地认定为妨碍公务。
然而倘若没有正当的理由,仅仅是故意不配合,以此来阻碍案件的正常调查处理进程,那么可能会遭遇一定的不利后果,比如在民事赔偿案件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在刑事案件中可能会被当作不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但这并不能等同于典型的妨碍公务行为,因为很多时候伤情鉴定是由非公务机关委托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
最新修订: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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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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