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拒绝进行
伤情鉴定不一定就会直接构成
妨碍公务行为。
在
刑事案件或者
治安案件里,伤情鉴定对案件的处理有着重要作用。
要是因为合理原因而拒绝,像对鉴定机构的公正性存在疑虑并且有一定依据,自身由于特殊的身体或精神状况确实无法配合等情况,就不应该轻易地认定为妨碍公务。
然而倘若没有正当的理由,仅仅是故意不配合,以此来阻碍案件的正常调查处理进程,那么可能会遭遇一定的不利后果,比如在
民事赔偿案件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在刑事案件中可能会被当作不积极配合
司法机关办案,但这并不能等同于典型的妨碍公务行为,因为很多时候伤情鉴定是由非公务机关委托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