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及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更不能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二)执行机关要加强监管,发现被取保候审人有违反义务的情况,根据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三)被取保候审人若对没收保证金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