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新证据的认定,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多个方面考虑。
从时间上看,新证据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没被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准许,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产生时间也是关键认定因素。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就已形成,但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会被认定为新证据;形成于一审庭审结束后的证据,通常也属于新证据。
主观因素同样重要。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无法提供证据,且该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有实质影响,在二审提供时可认定为新证据。要是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一审没提交证据,除非该证据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否则法院一般不认定其为新证据,还可能对当事人训诫、罚款。
审判时,法院会全面考量证据形成时间、发现时间、当事人主观情况以及对案件的影响等各因素,来判断是否为二审新证据。当事人要积极、及时举证,若有符合条件的新证据,应及时在二审提交,这样能帮助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