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倘若公安局掌握的
证据不够充分,通常就不应该把案件呈报给检察院。
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完结的案件,必须要达到
犯罪事实清晰,证据既真实又充足的程度。
要是
证据不足,那就不符合移送进行
审查起诉的标准。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有个别案件存在证据欠缺,但公安机关却认为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并进行了移送的情况。
检察院收到这些案件后,如果经过审查发现证据不足,就会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也就是存疑不起诉),也有可能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让其
补充侦查,并且补充侦查最多只能进行两次。
因此,一般来说,公安局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应该把案件呈报给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