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典的体系内,单纯的“破坏他人家庭”这一宽泛的概念,是难以直接去要求获得
赔偿的。
倘若存在一些特定的情况,像一方与有配偶者
同居等这类违反公序良俗并且侵犯了配偶权等权益的行为,那么无过错方在
离婚诉讼中就可以要求配偶承担
损害赔偿的责任。
这是属于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范畴,主要是因为婚姻关系中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了损害,这里面既包括物质方面的损害,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那种特定的、明确受到法律规制并且与婚姻关系
侵权相关的行为,仅仅说“破坏他人家庭”的话,是很难获得法律上的赔偿请求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