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嫌疑人被收押进入看守所的第二十二个工作日,尚未步入
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期阶段——即
刑事侦查环节。
在这个期间里,由公安机构依法行使调查权限,对相关涉案
证据展开全面搜集整理。
如果经深入审理分析后发现这些证据充足且确凿有力,他们极有可能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通过
批准逮捕的方式,将嫌疑人移送至专门场所受到
羁押监管;若是证聊经过详细比对评估之后不足以构成
批捕条件,那么公安机构有权利采取相应的调整
强制措施,例如决定对案件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处理办法。
值得强调的是,在各方的法定权益都受到了法律严密保护的看守所环境中,被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饮食供应、休息调养以及与辩护律师面谈交流等一系列基本人权保障。
假设经过了二十二个工作日的等待后,相关
责任人仍然身处看守所,其
家属及犯罪嫌疑人都应全力支持并积极配合
司法审判机关的相关工作进程。
嫌疑人理当享有自我陈述真实情况的重大权利,而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具有为嫌疑人提供准确详细的法律咨询服务、
代理申诉以及举报控诉等多方面援助协助的职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