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参赌者是否
触犯法律,取决于其参与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涉及的资金额度等诸多要素。
若以营利为动机,纠集众人进行赌博,或者将赌博视作自己的职业谋生手段,便会被判定构成赌博罪。
然而,如果仅仅是偶然性的小额参与赌博,且所涉赌资数额较少,那么便不会被视为构成
犯罪,而只是被视为一种不当的
违法行为。
在
刑法理论中,我们通常将“
聚众赌博”定义为组织三名及以上的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牟取的抽头利润总计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亦或是组织三名及以上的人参加赌博活动,并使得赌资总额累积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如果组织方组织了至少三名人士参与赌博活动,并且参赌人数累积达到了二十人以上的话,也符合“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
对于何谓“以赌博为业”,它往往用于描述那些热衷于赌博之娱乐,频繁参与,甚至把赌博所得作为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士。
因此,在评估一般的参赌者是否涉足犯罪时,有必要结合他们参与的方式、频次、赌资规模等多方面因素予以全面考虑与评价。